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臻,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3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3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