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2857号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青岛李沧区遵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8号时代国际广场2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市地铁一号线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常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市地铁一号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市地铁一号线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不予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