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3092号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16382854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37043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珊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