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7382号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758号。
负责人:焉传祝,院长。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告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剩余工程款,故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