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1832号
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16382854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