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5456号之一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连江路安子码头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中路**青岛网谷基金谷**楼102。
法定代表人:逄振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中国大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59900110101869164)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