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991号
原告:***,男,195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佳,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广秀,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中路66号青岛网谷基金33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众鑫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7号3栋1单元201户。
法定代表人:季庆余,该公司经理。
原告***、原告***与被告邢广秀、被告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众鑫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87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对案件受理费38537元予以退还原告***、原告***;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