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6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君,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中路66号青岛网谷基金谷33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86439D。
法定代表人:逄振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鹿鸣东路7号文华名城3幢40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32204382。
法定代表人:戴功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福祥,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管福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9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楷
审判员 潘红燕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