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6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君,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逄振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戴功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福祥,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管福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9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孙秀强
审 判 员 徐镜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阚玉龙
书 记 员 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