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6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君,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逄振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戴功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福祥,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管福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9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孙秀强

审 判 员  徐镜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阚玉龙

书 记 员  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