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1786号
申请人:青州宸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街道海天市场门面房A号楼3号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N4ABR3A。
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中路66号青岛网谷基金谷33号楼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86439D。
申请人青州宸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建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36175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13617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