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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青岛市市南区芝泉路7号青岛画院改建工地工程施工作业未取得许可证明,经现场监测噪声值为58分贝,噪声超标且扰民,依据《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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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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