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347号
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2150XF。
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02号浦发金融大厦15层。
负责人顾移,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254327730317。
法定代表人杨丽华。
被申请人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县委党校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329122839Y。
法定代表人黄有权。
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昌宁县人民医院、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602150307411281202100××××)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昌宁县人民医院、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