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夏人民医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1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20层2008。
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亚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宁夏人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夏田园镇滨河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华,院长。
被执行人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牛角巷2号县委党校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有权,董事长。
上述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斌,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宁夏人民医院、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宁夏人民医院、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22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已起诉租金31906822.42元、逾期利息5902762元,未起诉租金16921154.14元、逾期利息2125700.84元及后续逾期利息(以租金16921154.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4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50000元,受理费1008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012266.4元;2、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昌宁县人民医院、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2281527.84元、在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3078990.45元、在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2921009.56元、在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5275992.19元、在2024年3月20日前支付15275992.19元、在2024年9月19日前支付15581132.14元,前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3、第三人昌宁活力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代为清偿,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请求撤回对(2021)湘0121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1390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