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6546号
原告:浙江顺豪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09134754L,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笑,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2780125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璐、方正,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顺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相关款项已交付为由,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顺豪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