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豪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顺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荆门盛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初1282号
原告浙江顺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09134754L。
法定代表人:张庆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荆门盛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经济开发区工业六路以北、工业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31641236XN。
法定代表人:方义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顺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盛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顺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顺豪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霞
书 记 员 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