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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顺豪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24执2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豪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0913475-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北营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626057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豪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云0124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豪橡胶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124,872元及利息204,502元(自2016年1月26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13日,按年利率4.75%计算),承担申请执行费35,694元,合计3,365,06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存款306,283元。经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施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