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开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财保50号

申请人: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其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艳玲,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开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傅琰,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开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12月24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开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建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和贵

书 记 员 赵和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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