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5267号
原告:杭州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华星路****。
诉讼代表人:杭州瑞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央,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农,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华星路**div>
法定代表人:蔡其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樟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瑞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瑞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漾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任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