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26民初108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955号金沙湖畔商业中心3-1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