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2304号
原告: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064167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求杲沨,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JQCB537),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沃洲镇新柿路88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堃灵,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