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昊天正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昊天正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泛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执484号
大连昊天正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泛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大仲字第22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大连昊天正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泛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中止了本案的执行,因发现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账户有存款,本院恢复了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该行账户上的余款11173.38元,并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2018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大连昊天正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并表示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
终结大连市仲裁委员会[2017]大仲字第226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淑萍 审判员  马会敏 审判员  战福君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