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民初426号之二
原告:广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中塘村龙角村虎形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247065。
法定代表人:李广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媚,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三街6号14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50609383C。
法定代表人:彭剑逞。
原告广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完毕,无诉讼必要,原告广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251元、保全费3614.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