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奇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1民初2763号
原告:***,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涛,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李凤春,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洋,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奇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大厦206A-18室。
法定代表人:徐磊,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凤春、李洋、吉林奇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因疫情原因无法送达,原告***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免收。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