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5489号
申请人: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舜王街道箭口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北大壶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MA1412QH8D。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北大壶开发区。
申请人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