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台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台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申17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宁波台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892号(1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宁波吉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13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台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吉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6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