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2647号
原告重庆永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南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926-9。
法定代表人**川,总经理。
被告韩城矿务局雅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矿务局科技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城矿务局雅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465元,由原告重庆永固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