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执保371号
申请人:淄博新绿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D7MBE7Q。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峨庄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肖红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赞,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颐养置业(淄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W7Q45M。住所地:高青县**街道潍高路296号。
负责人:姚兆虎,董事。
被申请人:孟艺煊,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申请人淄博新绿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颐养置业(淄博)有限公司、孟艺煊的银行存款在10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鲁0322财保192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颐养置业(淄博)有限公司、孟艺煊的银行存款在10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