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02民初203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精享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秦雅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原告***被告宣城精享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