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云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四惠桥宏佳石材经销部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86号

原告:北京四惠桥宏佳石材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四惠桥南侧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石材一区51号。(已注销)

经营者:周玉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淑清,北京点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星,北京点多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馨梦缘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8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风云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271。

法定代表人:黄国英。

原告北京四惠桥宏佳石材经销部(以下简称宏佳经销部)与被告***、北京市馨梦缘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梦缘公司)、北京风云汇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佳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4 590元、支付利息(以284 5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自2013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宏佳经销部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四惠桥南侧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个体工商户,市场位置为石材一区51号。2013年10月9日,***与其兄弟郭东和成立馨梦缘公司,***任法定代表人,郭东和为股东。2013年10月以前,***承揽装修工程项目时,需挂靠在风云汇公司名下。***及其兄弟郭东前、郭东和一起做建设工程,挂靠在风云汇公司名下,2012年至2013年期间承接张家口市宣化区二炮部队通信兵指挥学院建筑工程、河南邓州雷锋博物馆工程。宏佳经销部供给石材,并向***提供石材切割打磨加工和设计。因风云汇公司与***之间无法结算工程款、且尚欠宏佳经销部货款,宏佳经销部向风云汇公司提供银行账号,风云汇公司分三次向***支付工程款共计500 000元,宏佳经销部扣除应得款项后剩余返还***。张家口市宣化区二炮部队通信兵指挥学院建筑工程中,***尚欠宏佳经销部货款45 955元。河南邓州雷锋博物馆工程中,***尚欠宏佳经销部货款238 635元。宏佳经销部认为,***系馨梦缘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挂靠在风云汇公司名下,馨梦缘公司、风云汇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宏佳经销部多次催要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2015年7月3日,宏佳经销部被北京市朝阳分局华威工商所注销登记。宏佳经销部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载明时间为2019年10月12日,此时宏佳经销部已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本院对宏佳经销部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四惠桥宏佳石材经销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懿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民
人 民 陪 审 员   庞奎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