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瑞丰隆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0184号
原告:青岛瑞丰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柳东山村北大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3643143J。
法定代表人:薛敬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洁,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倩,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王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0529A。
法定代表人:刘建超,总经理。
被告:吴金颖,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012604。
法定代表人:杨珍东,经理。
被告:杨国萍,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MB2810859G。
负责人:樊丽明,校长。
原告青岛瑞丰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吴金颖、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杨国萍、***、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瑞丰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丰隆工贸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丰隆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69元,减半收取计968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84.5元,由原告青岛瑞丰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傅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