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机器人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91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被告:青岛**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荣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孙蕾,经理。
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王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建超,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机器人有限公司、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 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萌
书 记 员  孟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