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万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异75号
申请人:青岛万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大厦B座6层F53。
法定代表人:陈静,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玲,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爽,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丁斌,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鲁0213执103号】过程中,青岛万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9日作出(2017)鲁0213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246317.3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246317.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上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213执103号。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终结(2017)鲁0213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另查明,2022年4月26日,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万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青岛万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5月24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认可上述转让行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青岛万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债权转让协议》、《山东法制报》、《债权转让确认函》各一份,证明申请人青岛万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本案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2017)鲁0213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已被转让给申请人青岛万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书面认可申请人青岛万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且债权转让已通知了被执行人,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申请人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青岛万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鲁0213执10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郭 栋
审 判 员 柳佳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鲁艳
书 记 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