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13执19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帅,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王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建超,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0213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1)鲁0213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7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王 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曲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