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创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38号西王大厦20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创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021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22)鲁021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