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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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215执恢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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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052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城阳仲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305号天一仁和广场4**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3596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0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城阳仲村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215执恢4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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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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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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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