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邵苹、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5执异22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16395052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恒生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作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结束。 案外人称,请求撤销(2021)鲁0215执5267号执行案件中青岛市市北区房屋的司法拍卖。事实与理由:案外人***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2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归***单独所有。离婚时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无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该房屋为***个人财产,而(2021)鲁0215执5267号案件将该房屋当作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予以拍卖,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案外人。上述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拍卖程序,损害案外人利益。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请求撤销对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房产的司法拍卖。 申请执行人恒生源公司称,请求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一、涉案拍卖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名下,故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单独所有,与案外人***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案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无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涉案房屋达成何种合意,在不动产权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仍由被执行人***单独所有,与案外人***无关。二、案外人早已知晓涉案房屋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且案外人并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案外人称法院未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案外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2023年6月30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通过短信方式交流涉案房屋的网络拍卖情况,因此案外人***了解涉案房屋拍卖的事实,涉案房屋的拍卖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综上,案外人***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提出的异议申请与事实不符,应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一)恒生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恒生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215执5267号。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依据(2021)鲁0215执52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一处【权证或证明号为鲁(2019)青岛市不动产权第0××6号】。 2022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告知***,(2021)鲁0215执5267号执行案件已查封***名下(共有人为***)涉案房屋,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网络询价,并将查封裁定及涉案房屋的网络询价报告向***、***达,对此,***、***表示无异议。 2022年6月10日,因***、***恒生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2021)鲁0215执5267号案件终结执行。 (三)2023年1月16日,因***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该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2023)鲁0215执恢42号。 2023年3月22日,执行承办人依法将拍卖公告张贴于涉案房屋门上、**门外墙上及小区大门墙上,并拍照留存。拍卖公告告知:本院将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如对此有异议或者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权益人欲主张优先权或其他权益,均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四)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涉案房屋拍卖公告,于2023年6月30日开始司法拍卖。2023年7月1日,买受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370502198708××××)以3180588.60元的最高价竞得涉案房屋。2023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23)鲁0215执恢4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所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五、被执行人***名下(共有人为***)涉案的原房产证作废。 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向买受人***送达(2023)鲁0215执恢4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2023年9月5日,买受人***办理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 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是对于特定执行标的进行的执行程序而言,即拍卖、变卖成交裁定生效,执行标的物权属移转于受让人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买受人***于2023年7月1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拍得涉案房屋,拍卖成交裁定于2023年8月16日生效,***已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涉案房屋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因此,案外人***在涉案房屋的执行程序终结后就涉案房屋主张实体权利的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其次,关于案外人***主张的本院未告知其涉案房屋司法拍卖事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将拍卖公告张贴于涉案房屋门上、**门外墙上及小区大门墙上。该拍卖公告告知:若对评估拍卖有异议或者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权益人欲主张权益,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行为均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案外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案外人***关于本院未告知其涉案房屋司法拍卖事项,要求撤销拍卖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异议人的该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