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民初9841号
原告:青岛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河东路南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525527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院后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B6099047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王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052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