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祥瑞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5执异23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王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052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祥瑞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海伦路51号1栋1单元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529620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海伦路51号1栋1单元202户,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50********。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72********。 第三人:***,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上海路18号丙10户甲,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6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祥瑞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作为申请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债务加入,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辩称:1.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个解决方案,由我和***用我们的房屋替***还款,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同意,因此,该执行笔录应当无效。2.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撤销在法院作的笔录,不再替***还款,在涉案房屋产权变更之前,我有撤销替***还款的权利。3.我与我妻子***已经在朋友***的见证下达成协议,涉案房屋属于***所有,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我没有权利处分涉案房屋。4.在法院作笔录后,申请人与我并没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2021年10月28日本院执行笔录一份。 第三人对该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法院作完笔录后,申请人法务部负责人即称他们不同意要房子,我就说要是明确不要这个事就到此为止,我不知道要还撤回我的笔录。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15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215执5267号。 (二)2021年10月28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明确向法院表示申请债务加入,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北仲路24号天赐良缘小区7号楼301户房屋替***偿还其欠申请人的债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第三人***明确向法院表明申请债务加入,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北仲路24号天赐良缘小区7号楼301户房屋替***偿还涉案债务,第三人应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故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2021)鲁0215执5267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北仲路24号天赐良缘小区7号楼301户房屋价值范围内对***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