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3111号之一
原告:山东万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赵旺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92454201B。
法定代表人:赵艳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效福,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忠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新城街1718号亨泰大厦2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TXM8F2W。
法定代表人:王润发,执行董事。
被告:王润发,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原告山东万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忠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润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万润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润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润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9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共计10899元,由原告山东万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隋 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