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7639号
原告:山东万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9245420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建桥路市委党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9735456H。
负责人:***。
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30层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9165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万润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万润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3169.6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73169.6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上述款项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该项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寿光市巴龙国际小区的部分电力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工作,并于2022年3月9日完成合同约定的移交手续。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办完移交手续的同时付清价款,但被告仅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拒不支付。
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位于寿光巴龙国际南区××区(小学段)、北区电力配套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工作,根据《电力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电力配套工程金额为人民币1627397.00元(含税),根据调价意见书,调价总额为345808.76元,1627397+调价345808.76=1973205.76元。被告共付款1700000元,剩余款项为:1973205.76-1700000=273205.76元。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完成与国网供电公司的移交手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致函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办完移交手续的同时,贵司需付款至合同总价的100%,请尽快将合同尾款273169.68***。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力工程承包合同》、工作联系单、调价意见书、工程进度款审核会签单(南区)、电力配套工程结算明细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全面履行。原告依约施工后,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款项273169.68元至今未支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作为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法人发生效力,故该案欠款应由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应以向被告交付之日(致函时间2022年3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举证、质证、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万润电气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73169.6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73169.6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8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将判决款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或寿光市人民法院本案专案账户。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