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昌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艾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080X6。
法定代表人:贾建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昌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7256975B。
法定代表人:韩财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2420821.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到庭称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向本院提供两处房产进行处置,本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两处房产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将两处拍卖房产以变卖流拍价以物抵债,本院解除对两处房产的查封并退还给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于2021年3月15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及人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采取拘留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均无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悬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暂无法继续进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