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412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宏西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3EP40J。
法定代表人:李存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艾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080X6。
法定代表人:贾建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