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纺联集团一棉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艾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贾建文,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纺联集团一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海岸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文,总经理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7371.3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五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单继文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