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4783号
原告:山东振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民主路34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龙泉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振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振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振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