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昌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632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昕,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财昌,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昌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昌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送达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信息,亦不申请公告送达,属被告不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