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7422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宏亮,男,该公司员工,住。
被执行人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宝海路219号新逸雅筑小区1幢1单元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46724778A。
法定代表人赵志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璘峰,男,汉族,1979年3月22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杨宴梅,女,白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赵志东,男,白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秦帆,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璘峰、杨宴梅、赵志东、**、秦帆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璘峰、杨宴梅、赵志东、**、秦帆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3393931.32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已含执行费3597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璘峰、杨宴梅、赵志东、**、秦帆的银行存款3393931.3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393931.3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