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大理凯瑞时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775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男,女,该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执行人大理凯瑞时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泛亚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772805021。
法定代表人赵孙辉。
被执行人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宝海路219号馨逸雅筑小区1幢1单元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46724778A。
法定代表人赵志东。
被执行人刘璘峰,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女,白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赵志东,男,白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秦帆,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理凯瑞时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璘峰、***、赵志东、陈磊、秦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理凯瑞时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璘峰、***、赵志东、陈磊、秦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581623.37元(逾期保理服务费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已含执行费27936.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理凯瑞时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璘峰、***、赵志东、陈磊、秦帆的银行存款2581623.3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581623.3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