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大理凯瑞时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男,女,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执行人大理凯瑞时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泛亚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772805021。
法定代表人赵孙辉。
被执行人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宝海路219号馨逸雅筑小区1幢1单元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46724778A。
法定代表人赵志东。
被执行人刘璘峰,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女,白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赵志东,男,白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秦帆,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大理凯瑞时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璘峰、***、赵志东、陈磊、秦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大理凯瑞时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璘峰、***、赵志东、陈磊、秦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8日,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7月21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公积金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
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大理凯瑞时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璘峰、***、赵志东、陈磊、秦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7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81623.37元(含执行费27936.87元),已执行到位160000元,尚有2421623.37元(含执行费27936.8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理凯瑞时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坦峰仑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璘峰、***、赵志东、陈磊、秦帆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