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亚盛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亚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元江无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3382号
原告:云南亚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万彩城市花园(A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68820773N。
法定代表人:郝建华。
被告:元江无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第一城**商铺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NT5KN6C。
法定代表人:刘林宏。
本院审理的原告云南亚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江无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亚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云南亚盛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亚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元江无名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元全部退还原告云南亚盛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罗振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海彤
书记员杜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