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民初8501号
原告:重庆缤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文彬,重庆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静。
被告: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
被告: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
负责人:何林。
原告重庆缤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西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缤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缤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缤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缤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李中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婉琳